在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4174字)

    在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黄晓东
    (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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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志们: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的棚户区改造的总要求,认真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洪捷序副省长在“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如何扎实推进我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正确认识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1、棚户区的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公有产权房及房改私有产权房为主,居住人口密度大、环境差、条件恶劣、危旧房居多、消防隐患大、基础设施不完善,不改造既影响居民居住又影响城市形象的区域。
    2、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义:一是改善和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升城市住房环境质量;二是充分利用城市国有土地资源,有效整合行政办公资源;三是解决城市重要节点交通及停车等问题;四是缓解城市旧区、危房区违法改建与居民住房条件差的矛盾,有效遏制和制止违法违章建筑;五是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变城市面貌和形象;六是对接中央、省上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精神,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推进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目标的实施。
    3、棚户区改造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二是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先行规划,分步实施,并建设相关配套设施。三是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妥善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难问题,最大限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谐。
    二、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及我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加强对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我市《武夷山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学习领会。
    例如:中央、省里明确的棚户区改造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动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五项原则。相关政策措施有:一是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二是加大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中央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同时要求市、县政府加强资金投入。三是加大信贷力度。四是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省政府要求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给予税收支持,同时要求市政设施配套要相应减免相关费用。五是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回迁安置房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六是搬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可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安置房优先建设、优先安置;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可选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可适当奖励。
我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有:一是对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二是棚户区改造中与被拆迁人房屋等面积部分的回迁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网配套费除外)。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三是被拆迁人因棚户区改造取得的等面积回迁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四是凡是国家出台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优惠政策全部适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等。同时,明确了我市十大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主体及责任单位,一是明确各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的主体及责任单位为各棚户区所在区域的单位及主管部门、街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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