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文11687字)

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临沂、美丽临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区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临沂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市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当两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市生态环境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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