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我们的优越性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把这一制度列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中,必将释放出更加有力高效的制度优势。 早在1937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就指出:“只有采取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抗日战争中国防性质的政府必定要采取这种集中制。”1940年1月,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再次强调了这一点。他认为“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民主集中制的政府之所以“最有力量”,就在于它“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互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一方面,它意味着人民“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政府能够真正代表民意,它的基础“建设在人民的自愿支持之上”。这样,“如果战争的目的是直接代表着人民利益的时候,政府越民主,战争就越好进行”。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它意味着充分反映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政府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样的政府无疑十分强大有力,它不仅能唤起人民积极参加战争的磅礴力量,而且能集中力量和优势资源去处理被委托的一切事务。因而,也就最有力量去打败敌人,我们的革命战争也正是“依靠民主集中制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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