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从来没有放弃对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思考,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也有大量关于法律的精辟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哲学的深入研究、对法律现象的分析批判、对法治规律的不懈探索、把握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之中。 反映人类的自由、真正保障人类自由权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1835年10月,马克思在律师父亲的建议下到波恩大学法律系学习,第一学期选修了法学全书、法学纲要、罗马法史等课程,第二学期选修了德意志法学史、欧洲国际法和自然法等课程。次年10月,他到柏林大学法律系,继续攻读法学。在此期间,马克思除了研读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著作,还花费两个学期时间旁听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学讲座和黑格尔的得意门生甘斯的刑法讲座。英国学者以赛亚·伯林说,甘斯的法学思想“本着法律制度以及立法方式的理性,不带有一丝对于过去的神秘主义,深深地影响了马克思,并且教会了他关于理论批评的正确目标和方法的概念,这一点他从未摒弃。”马克思将其不可遏止的哲学兴趣投入到法学学习中,从而为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打下了基础。他在《致亨利希·马克思》中说:“我必须攻读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我一方面不加任何批判地,像小学生般地读了海奈克齐乌斯和蒂堡的著作以及各种文献,例如我把《学说汇纂》头两卷译成德文,另一方面试图使一种法哲学贯穿整个法的领域。” 埋头攻读法律书籍的青年马克思敏锐地感受到时代的脉搏和革命的萌芽。法国学者雅克·阿塔利在《卡尔·马克思:世界的精神》一书中这样写道:“当1836年春卡尔在波恩学习法律时,要求实行普选的伦敦工人协会在英国成立。在法国,施奈德兄弟正式监管勒克勒左的高炉炼铁厂,埃米尔·吉拉丹创办了《新闻报》,巴黎圣日耳曼的铁路也正式投入运营。德国的裁缝工人魏特林在巴黎成立了正义者同盟。”马克思1841年的博士论文在对人的现实自由的探讨中,倾注了对法的问题的思考。1842年,他就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法的性质和功能的论文。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他指出:“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在《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一文中批判了胡果关于“动物本性是人在法律上的特征”的荒谬观点,认为法的功能和作用并不是“专制暴力”。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致力于改造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时,始终没有放弃对法律本质的探究,从而使得他们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总是一针见血。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批判理论,哲学批判落实到实践中,无法离开法治方式、法治路径。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还体现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神圣家族》等著作中,强调运用理性和普遍规律研究政治法律问题,认为只有反映人类的自由、真正保障人类自由权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支持将普通的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纳入“盗窃”范畴,马克思敏感地意识到,在资本主义社会,当私人利益同法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利益总是占据上风,“私人利益力图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工具”。他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为穷人辩护:“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做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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