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坚持组织员制度?
组织员是各级党委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组织员及其工作机构,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委托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管。
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组织员队伍最早建立于1945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每一个区党委、地委、县委以至区委,都应该有这样一些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进行经常工作。”
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作出了在全国县(市)一级设立组织员的决定。后来,没有坚持下去。1961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决定重新恢复组织员制度并拨了专门的编制。由于“文化大革命”,这一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82年,中央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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