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第四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
第五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与其他执法办案监督方式相结合,共同构成有效的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第六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监督下列案件:
(一)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
(五)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七)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职务犯罪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九)上级要求重点监督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侵犯举报、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四)违法违规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五)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七)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一)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发案单位、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妨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
(十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申请回避的;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 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检察长、监察部门、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实施领导,提出任务和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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