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据(全文1251字)

【以案释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据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W某,某县工商局局长,中共党员。当地纪委监委在接到关于W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财物的举报后,约请W某到纪委监委谈话说明情况。因担心受处分,W某向调查人员隐瞒了真实情况,否认存在举报中所说的问题。

  之后,W某想到,中秋节前个体老板Z某等人约他吃饭,席间Z某还送了他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红包。W某反复思量,觉得举报人反映的可能就是这件事。于是,他约Z某见面,退还了1万元钱,并现场制作一式两份的虚假借款合同,谎称因临时购买家电借款,并由Z某现场签字确认已经归还。后来,当地纪委监委向Z某了解情况,Z某出具了借款合同,称W某属于借款并已经归还。

  当地纪委监委调查后认为,W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红包,本身就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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