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从业有哪些限制
日前,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剑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提到其退休后违规接受聘任。 众所周知,在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允许兼职取酬。那么,离职或者退(离)休(下简称离岗)后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安徽省科技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朱建基退休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四川省广元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总审计师韩和林退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聘任并领取薪酬;银保监会系统某退休多年的局级干部,在离开监管岗位后违规在被监管机构兼职、任职获得报酬30余万元…… 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原则上应当享有与一般公民相同的权利义务。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也有积极作用,但必须合规合法。毕竟,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公民不同,他们在职期间掌握了一定的公权力,即便在本人离岗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段时间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有必要对他们离岗后的从业行为进行限制。 X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把握该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该违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离岗后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包括离岗后的普通党员干部和在岗的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的普通党员干部以及在岗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业的,应当依据X纪处分条例其他条款,追究X纪责任。 二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范围。X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公务员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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