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专科在读学生(含五年一贯制)。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7-13人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
第六条 教工委员因转岗等原因不在原岗位工作的,自动卸免委员职务,由原单位重新选派;学生委员因毕业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在系(部)推荐的基础上,由院学生会民主选举调整。新增委员应征得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时,应先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于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三)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院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是否需要听证的要求;
(四)写明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刻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57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