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双师素质”教学团队的建设,全面提升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进一步促进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修订)》(黑教高[2011]15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参加实践锻炼的人员范围与途径
1.范围:一般年龄50岁以下专业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指导教师。
2.途径:
(1)教师到企业从事与所教专业相关的顶岗工作。
(2)教师到校外实训基地从事与所教专业相关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
(3)教师外出从事与所教专业相关的有利于提高实践技能的其他工作。
二、参加实践锻炼的申报与审批
1.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部门的师资培养计划及专业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意愿,组织专业教师申报,并填写《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申报表》(附件1)。
2.由教务处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人员名单报主管领导批准,经公示无异议者方可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参加实践锻炼的具体要求
1.原则上教师应利用业余或假期时间在企业参加实践锻炼,当必须以脱产形式进行实践锻炼时,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且不跨学期进行。各二级学院派出参加实践锻炼教师时,可优先考虑尚无实践锻炼经历或急需转型的专业教师。每学期选派到企业脱产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数量不超过本系专业教师的10%,利用假期或业余时间赴企业锻炼的教师没有比例限制。
2.脱产参加实践锻炼的专业教师应与学院签订《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协议书》(附件2)。在《协议书》中明确教师在专业技术、实践能力上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即应完成的任务或取得的成果,并将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3.参加实践锻炼的专业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实践锻炼时间时,应由所在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实践锻炼单位和学院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或延长锻炼时间。
四、参加实践锻炼期间的福利待遇
1.教师脱产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期间,学院承担培训费、正常的往返交通费。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2.鼓励教师在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期间参加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攻关等科研活动,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校企合作关系,对在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期间为学院专业建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参加实践锻炼的考核与管理
1.专业教师三年至少有三个月的社会实践锻炼的经历,天数可累计,满22天计一个月;2013年起,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并考核合格,将作为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2.各二级学院对实践锻炼教师要进行全程管理和跟踪。教务处联合各二级学院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查访、单位联络、阶段汇报等多种形式,做好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过程管理与监控工作,并填写《专业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检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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