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 | 行受贿双方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受贿认定
【典型案例】 金某某,女,中共党员,G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地区经济处副处长。2015年至2017年,金某某在担任G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地区经济处副处长及挂任H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接受私营企业主黎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务影响力,通过向有关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在相关工程项目的承揽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黎某某提供帮助,收受黎某某送给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8.52万元。其中: 2015年11月,金某某在因公出国前,收受黎某某送给的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6.52万元);同月,收受黎某某送给的12万元现金。前述款项均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12月,金某某与前夫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为支付给王某某离婚房屋补偿款,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金某某分三次收受黎某某送给的钱款共计80万元;2017年3月,黎某某为金某某购买价值20万元小汽车1辆;2017年12月,黎某某出资18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并按金某某要求,登记在其父亲金某甲名下。 另查明,2015年12月,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黎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6年1月同居生活,且在2016年11月与其生育一子。2018年10月,金某某将前述商品房作价260万元出售,其中130万元用于处理黎某某经济纠纷案件,另外130万元存入自己账户用于日常花销。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金某某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金某某收受黎某某的所有钱款均应认定为受贿,金额为298.52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2015年11月,金某某收受黎某某的18.52万元,应认定为受贿。2016年1月以后其收受黎某某的280万元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所得,予以收缴。 【评析意见】 笔者支持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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