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报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办公、教学仪器设备、家电、家具类等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提高物资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 报废手续的办理
第一条 凡需报废的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部门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学院。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二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
第三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根据经审批同意的《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条 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批文,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组织拆除和办理注销手续。
(二)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资产调拨时,由调出部门填写《资产调拨单》并报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部门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三) 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因被盗而损失的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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