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联合培养我校国际化人才,推动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教学研究水平,我校与国外大学合作开展国际交流项目。为做好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和协调,规范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管理,保证国际交流项目健康、有序地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为二种形式:第一种是联合培养颁发双方学校学士学位的“2+2”、“3+1”或“2.5+1.5”等项目;第二种只涉及课程及学分认证的短期交流研修项目,该项目从我校各年级学生中选拔参加国外院校或教育机构课程学习或项目实习,时间不超过一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学生指我校专科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继续教育处为国际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第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出国交流项目学生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学院(系)负责本项目学生的选拔、管理及联络工作。?第三章选派标准与程序第七条选拔标准(一)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或达到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成绩绩点,符合合作学校规定的申请入学条件;(三)外语能力强,达到国外合作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四)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国外学习任务;(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第八条选拔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级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根据自愿原则,学生向学院提交《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赴国(境)外交流项目申请表》,学院根据学生成绩、综合测评,参考心理测试择优选拔,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公示。第九条手续办理。继续教育处和国外院校函定派出学生名单,同时抄送学生处、后勤处、财务处、图书馆等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学生经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后方可离校。出国手续由继续教育处协助办理。未申请办理留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第十条学生出国前应与家长、学校签订《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担保书》,明确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按期返校的承诺等。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第十一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二条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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