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统一抽查事项清单(全文78078字)

XX县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XX县财政局(3类3项)
1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准则
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办法 一般检查 代理记帐机构 现场核实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全县 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检查。
2 2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标准 重点抽查 玉溪市资产评估机构 现场 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财政部制定出台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代理XX县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实地 核查、
书面 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普遍使用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实施专项检查
4 县发改局(1类1项) 1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 一般检查 县级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现场检查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6〕139号) 全县
5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5类5项)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5类5项) 1对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联合检查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3.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4.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7.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8.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实地核查和年度审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章第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普遍适用
6 民爆安全生产 2对民爆销售企业仓储点监督核查;炸药、雷管存储安全检查;配合市级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检查。配合县级其他部门依职责开展检查。 重点抽查 玉溪珊瑚民爆专营有限责任公司XX县分公司 现场检查 县工信局、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XX分公司 每季度抽查一次
7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3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现场 检查 县工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全县
8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4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无线电台(站)使用人 现场 检查 县工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全县
9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检查 5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人 现场 检查 县工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全县
10 县公安局(3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1 2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2 3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3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4 县公安局(3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5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
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
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5 6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6 7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7 规范培训检查 8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8 9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9 规范经营检查 10备案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20

县公安局(3类23项)

县公安局(3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规范经营检查 11监控影像资料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21 12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22 13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23 1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24 15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XX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25 16特种行业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特种行业 现场 检查 XX县公安局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6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普遍适用
26 17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娱乐场所 现场 检查 XX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普遍适用
27
县公安局(3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18公务用枪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公务用枪单位 现场 检查 XX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6号) 普遍适用
28 县公安局(3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19民用枪支使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民用枪支单位 现场 检查 XX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国家体育局 公安部令(第十二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29 20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民爆从业单位 现场 检查 XX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990-2012) 普遍适用
30 21民用爆炸物品经营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民爆从业单位 现场 检查 XX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普遍适用
31
县公安局(3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22焰火燃放作业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现场 检查 XX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普遍适用
32 县公安局(3类23项)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 2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是否有备案,是否走合法正常渠道,购买部分一类、二类是否现金实物交易<第七章四十条第六项>,购买、使用台帐是否建立,登记是否齐全,易制毒化学品保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余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登记在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XX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县级
33 县广播电视局(1类1项) 1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抽查 各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开展抽查 一般检查 相关市场主体、宾馆酒店等 现场 检查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机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普遍适用 县广播电视部门委托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34 县交通运输局(5类6项) 安全生产检查 1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普遍适用 与第三方组成专家组开展
35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普遍适用 与第三方组成专家组开展
36 县交通运输局(5类6项) 公路养护检查 3公路养护管理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各乡镇街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玉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玉溪市“四好农村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普遍适用 县交通局每季度检查
37 县交通运输局(5类6项)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资质与相关证件检查 4企业资质抽查;车辆资质抽查;从业人员资质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道路运输企业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普遍适用 县运管局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38 县交通运输局(5类6项)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5招标投标行为、履约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普遍适用 县交通运输局不定期现场检查,水运建设市场暂无业务
39 县交通运输局(5类6项) 公路水运建设监督检查 6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普遍适用 县交通运输局不定期现场检查,水运建设市场暂无业务
40 县教育体育局(1类2项)
公示信息检查
1学校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一般
各级各类学校
现场检查
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
普遍适用

41 县教育体育局(1类2项)
公示信息检查
2对民办学校的检查
一般
民办学校
实地检查
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普遍适用

42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对县域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检查 1对全县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自然人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森林条例》 普遍适用
43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对移植一般野生树木40株以上不到80株的检查 2对移植一般野生树木40株以上不到80株的检查.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自然人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云南省森林条例》、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4〕1号) 普遍适用
44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检查 3对临时占用林地的检查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45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对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检查
4在云南省林业厅申请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XX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普遍适用
46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对县域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检查
5是否按行政许可的内容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自然人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行政发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普遍适用
47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对木材运输的检查
6是否持有运输木材的合法手续;所持运输木材的合法手续是否与运输的木材信息相符。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自然人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普遍适用
48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7按照《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县与乡镇街道签订的森林防火责任状,以及市县下发的检查通知.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自然人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 普遍适用
49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8在XX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组织、个人。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自然人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普遍适用
50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对无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9是否按行政许可的内容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存在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自然人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普遍适用
51 XX县林业和草原局(10类10项) 对植物检疫证书的检查
10是否填写《调运检疫报检单》,是否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是否有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一般事项检查 法人、自然人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普遍适用
52 XX县民政局(2类2项) 对县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1.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3.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4.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
6.参加年度检查情况
7.党组织建设情况
8.参与脱贫攻坚情况
9.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情况 重点事项检查 县级社会团体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县级 县民政局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53 XX县民政局(2类2项) 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基础条件是否完备
3.内部治理是否完善
4.公益活动与诚信建设是否合规
5.党组织建设情况
6.参与脱贫攻坚情况
7.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情况 重点事项检查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县级 县民政局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54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农药监督抽查 1.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2.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3.农药产品质量;4.农药许可证件;5.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及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产品质量合格证;6.农药经营购销账;7.农药使用进货及使用台账。 一般检查事项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普遍适用
55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肥料监督抽查 1.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等;2.肥料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3.其他应检查的内容4.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5.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肥料生产、经营者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普遍适用
56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种子监督抽查 1.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标签与包装情况、建立和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情况、引种审批情况、经营代销种子的备案情况;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的品种审定和登记情况、种子质量情况;3.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57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情况抽查;2.证照管理;3. 经营范围、许可范围和许可证有效期和标签使用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和经营企业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普遍适用
58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兽药监督抽查 1.证照管理;2.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3.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普遍适用
59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1.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2.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条件;3.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4.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普遍适用
60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抽查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普遍适用
61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1.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2.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3.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4.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 普遍适用
62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抽查 1、对农业机械的检查;2、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制定完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普遍适用
63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证照管理;2.动物诊疗活动(包括诊疗机构的制度、资质、处方笺、病历、用品等是否使用规范、合法);3.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动物诊疗机构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普遍适用
64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2.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3.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4对“三品一标”产品开展抽查.用标是否规范;5对“三品一标”产品开展抽查是否冒用标志;6对“三品一标”产品开展抽查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普遍适用
65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1.动物防疫情况的抽查,免疫台账记录等的检查;2.执行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情况;3.执行有关休药期规定的情况;4.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动物防疫机构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普遍适用
66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渔业监督抽查 1.养殖业标准和条件;2.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3.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渔业生产者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67 县农业农村局(14类14项)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抽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实地 核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进入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6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1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使用
6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2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普遍使用
7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3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普遍使用
7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4对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条 普遍使用
7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5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普遍使用
7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6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普遍使用
7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7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普遍使用
7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8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之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使用
7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9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普遍使用
7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10对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普遍使用
7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11对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使用
7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12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使用
8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13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普遍使用
8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14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使用
8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15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使用
8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16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使用
8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17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使用
8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18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使用
8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19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使用
8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20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使用
8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21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普遍使用
8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22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普遍使用
9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23对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普遍使用
9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24对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普遍使用
9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25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普遍使用
9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26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普遍使用
9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27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普遍使用
9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28对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普遍使用
9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29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普遍使用
9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30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的; 普遍使用
9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31对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普遍使用
9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32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普遍使用
10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33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普遍使用
10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34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普遍使用
10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人力资源服务 35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及考核鉴定机构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普遍使用
10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规章制度 36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使用
10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37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使用
10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38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普遍使用
10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39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使用
10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40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普遍使用
10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41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使用
10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42对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 普遍使用
11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43对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他事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普遍使用
11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44对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普遍使用
11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劳动合同和招用工管理
45对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普遍使用
11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46对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普遍使用
11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47对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普遍使用
11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48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普遍使用
11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类112项) 劳务派遣 49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务派遣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普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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