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街道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干部职工)

x街道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范文(1)
    为切实加强街道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x街道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工作时间
    1.一般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5月—9月14:00—17:00;10月—4月13:30—16:30;
    2.值班及加班时间根据街道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管理
    1.街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相关规定。
    2.街道各部门确定考勤员,依照钉钉考勤记录填写考勤登记表。街道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考勤表于次月上班首个工作日和各种假条一并上报党建办。
    三、出勤管理
    1.日常出勤,指街道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在岗工作,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外出开会;
    (2)参加组织安排的培训或业务学习;
    (3)其它经批准的在街道、社区外的工作内容。
    2.病假:
    (1)病假为非因工负伤或因病治疗的休息假期,需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休证明。病假可与年休假冲抵。
    (2)病休期间,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当年度病假累计15天(含15天,扣除实际住院天数)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的5%;当年度病假累计30天(含30天,扣除实际住院天数)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3)需长期病休(3个月以上)的街道工作人员,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献血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因公负伤,按规定享受的病休假,不扣任何款项,但须在考勤汇总表上注明。
    3.事假:
    (1)事假为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私事的情况。
    (2)事假必须提前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方可执行。事假优先与年休假冲抵。
    (3)事假以天为单位,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当年度事假累计10天(含10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0%;当年度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的2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4.旷工
    (1)未经请假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值班、加班)或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日计算。
    (2)旷工按实际天数2倍扣发基本工资。当年度旷工1天,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0%;当年度旷工2天,扣发年度考核奖的2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当年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公务员、事业、合同制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合同制聘用人员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5.早退、迟到和缺岗(含值班、加班):
    (1)早退为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迟到为在工作时间开始后未到达工作岗位。
    (2)迟到、早退、缺岗当月累计2次,通报批评,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迟到、早退、缺岗当月累计3次,视旷工1天;迟到、早退、缺岗当月累计6次,视旷工2天;迟到、早退、缺岗当月累计9次,视旷工3天;当月累计超过3次及以上的,按旷工纪律规定处理,并由纪工委进行诫勉谈话。
    6.街道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享受,不跨年累计。休假原则上应提前2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根据申请,统筹安排休假,同一部门(单位)原则上同一时间段内,只安排1人休年休假,并需安排好顶岗人员。未提前提出休假请求的,分管领导有权不予批准。
    (2)若有年休补贴,按实际应休未休天数发放。
    7.婚假、丧假、产假、工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请假审批表》。
    8.探亲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原则上两地直线距离不少于500公里)且年休假已用完,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休探亲假,相关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工作人员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原则上由本人提前通过钉钉系统申请,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假。
    2.休假期间凡离开嘉兴市的,还需按照街道外出报告审批制度办理手续。
    3.请假期满,未及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4.请假审批权限
    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或申请年休,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街道班子成员请假或年休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五、其他相关规定
    1.因需完成国家、市、区突击任务的,需要取消公休日、节假日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在执行中心工作期间,如有病、事假者,发放津补贴以出勤天数按比例计发。
    3.职工病事假合计超过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出勤天数1/3的,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病事假合计超过考核周期应出勤天数1/2的,考核不定等次。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街道出台的有关考勤制度废止。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社区工作者参照本制度执行。
    
x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考勤制度范文(2)
    为提高街道工作效率,改进街道工作作风,严格工作纪律,强化对街道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参照《x区纪委监察局干部职工考勤制度》,结合x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作考勤
    1、街道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街道工作人员上、下班进行打卡。
    2、街道职工在工作日须按时进行打卡。每月底由党政办统计打卡情况。因工作原因没有按照规定打卡的工作人员,须由所属部门(中心)负责人核实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前报备到党政办。
    3、街道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00至5:00,9:00至9:30到岗的为迟到,9:30至13:00到岗的为旷工半天,13:00以后到岗的为旷工1天,下午4:30以后离岗的为早退,4:30以前离岗的为旷工。
    4、干部职工出勤情况扣款实行月绩效考核、半年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制度。迟到、早退,每次扣款20元,旷工半天扣款100元,旷工一天扣款200元,按旷工天数累计计算。每月7日前,由党政办将考勤情况汇总上报主要领导审签后送财务室,临聘人员由财务室直接在当月工资中按规定执行,公司、事业编制人员在半年绩效考核中扣除,行政编制人员在年终考核奖中扣除。
    5、当月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3天,临聘人员当月绩效全扣,在编人员参照临聘人员当月绩效标准在年终考核奖中扣款。临聘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在编人员报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以及工伤、残疾人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除外)。
    7、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的,正式人员写出说明,由所属部门(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办事处主任签字同意后可以补休;临聘人员写出说明,由所属部门(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办事处主任签字同意后可发放加班补贴。
    二、请假、休假
    请假半天以内报所属部门(中心)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含1天)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3天)以上报主要领导审批。请假原则上应提前上报审批,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请审批,但事后要补假条。
    1、事假。事假可用年休假抵扣。若不用年休假抵扣的,事假按照每天50元扣款,每月事假累计10天以上,临聘人员扣除当月绩效,在编人员参照临聘人员当月绩效标准在年终考核奖中扣除。
    2、病假。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提供有效的就医证明或医院的疾病证明书。
    3、年休假。街道干部职工休假需报所属部门(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
    (1)休假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3)各办公室在年初报休假计划至党政办备案,不报送年休假计划视同放弃年休假。
    (4)干部职工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向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申请休假时间。
    4、婚假。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的,由所属部门(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
    5、产假和护理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和护理假的,由所属部门(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
    6、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所属部门(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
    三、相关要求
    1、所有请假须事先经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开岗位。确因特殊情况的,须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同意后,事后补办手续。审批后的假条一律留存党政办备查。不完善手续或未批准的、不留存假条在党政办的,按旷工处理。
2、请公休假应当先在党政办领取《x街道办事处公休申请表》,核定公休天数,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留存党政办。因特殊情况延长假期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延长期如超出本年度应休天数的,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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